半岛体育- 半岛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中国科技发展基金会
2025-08-25半岛体育,半岛体育官方网站,半岛体育APP下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汇聚社会爱心,传递党的温暖;动员社会力量,集聚各方资源,鼓励自主创新,注重人才培养。通过广泛开展和支持与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普及相关的各项慈善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技智库作用的发挥和彰显。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基金会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一)募集资金。广泛募集资金,增加捐赠来源,通过科学规范的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二)专项资助。组织资助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普及中需要扶持的项目,开展政府委托或指定的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相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三)表彰奖励。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设立奖项,对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领域取得重要突破或作出重大贡献的组织、团体或个人进行奖励;
(四)对外交流。围绕本基金会宗旨开展与海外友好团体和个人以及有关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一)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热爱科学技术创新与科学技术普及,能主动尽职履责,志愿服务于本基金会;
(二)科技界、科普公益、文化、教育方面专家和有良好公众形象的社会人士、对本基金会进行过重大捐赠的各方人士;
(三)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四)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对基金会提出工作上的意见和建议;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执行本基金会决议;不泄露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对外发言;
(六)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拓展捐赠资金和资源渠道;
(七)应当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任务,提出专业性意见和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若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持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或罢免。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若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经理事会决定;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捐赠协议、撤销捐赠行为。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撤销捐赠行为。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报、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关于慈善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